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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敏娟与钱月丽、杜建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月丽,徐敏娟,杜建丰,王根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月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娟。原审被告杜建丰。原审被告王根娥。上诉人钱月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月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