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执行徐永林与夏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林,夏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林,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夏金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永林与夏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金水已死亡,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松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星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