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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执行徐永林与夏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林,夏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林,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夏金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永林与夏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金水已死亡,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松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星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