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齐法执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春刚与朱英华、赵德辉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刚,朱英华,赵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50号申请人:朱春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朱英华,女,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德辉,男,住齐河县。申请人朱春刚因借款纠纷,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德辉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德辉挂靠在齐河县第三运输公司的车号为鲁NXXX**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