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兰娟与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兰娟,朱荷仙,骆希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潘兰娟。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杨红耀。被告:朱荷仙。被告:骆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兰娟诉被告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兰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兰娟撤回对被告朱荷仙、骆希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