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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兰娟与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兰娟,朱荷仙,骆希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潘兰娟。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杨红耀。被告:朱荷仙。被告:骆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兰娟诉被告朱荷仙、骆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兰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兰娟撤回对被告朱荷仙、骆希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