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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邓某某与被告戴某、戴甲、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与戴某、戴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邓某某与被告戴某、戴甲、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戴某,戴甲,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乙。被告戴甲。被告方某某。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戴某、戴甲、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戴某的委托代理人戴乙、被告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甲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戴某因涉嫌集资诈骗,建德市公安局已受理。本院认为,因被告戴某已涉嫌集资诈骗,本案借款有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审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