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扶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扶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男,46岁,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一般代理人。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9月23日婚生一女赵玉,2006年10月22日婚生一子赵某甲。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稍有言语不和便大发脾气,摔砸东西,且沉迷赌博,夜不归宿,另外对父母不孝敬,对子女不关心,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共同债务有向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和信用社的贷款130000元。现请求本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两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夫妻共同债务均等承担。 被告郭某某未出庭但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之母婆媳之间时有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两人相互来往较多,了解较深,1998年11月,原被告在扶风县南阳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1999年9月23日婚生一女赵玉,2006年10月22日婚生一子赵某甲。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等原因,曾发生了一些矛盾,原告从2010年11月起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深厚,婚后感情良好,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虽然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等原因两人曾发生过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信任,相互体贴与关心,夫妻感情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 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