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伍健与如皋市金丰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健,如皋市金丰皮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伍健。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金丰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6417762。法定代表人:张建峰。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健诉被告如皋市金丰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