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明亮与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亮,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金明亮,出生,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法定代表人金明星,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同贵,经商。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亮诉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亮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