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汪某、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董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9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应洁清。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王某、董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应洁清、被告人王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25日间,被告人汪某伙同汪一平(已判刑)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村12组浅港头15号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8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700余元。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上述场所摆放的是赌博机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7月10日受雇协助被告人汪某等人进行管理,直至同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余元。被告人董某在明知被告人汪某等人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人汪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0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检查该游戏机房,当场查获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以及疑似赌博游戏机8台、账本1本、钥匙等物。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游戏机8台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董某向本院退出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王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良渚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登记簿;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帐本;赌博游戏机认定书;本院票据;董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王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获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王某、董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董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八台予以没收,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及存于本院帐户的被告人董某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茜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人民陪审员 吴仲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