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傅伟明与王建龙、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龙,傅伟明,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袁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伟明。原审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龙。原审被告袁建康。上诉人王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傅伟明、原审被告浙江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袁建康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