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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纳塑胶有限公司与孙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纳塑胶有限公司;孙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44-2号原告:天津市海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北于堡村。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兰,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0)芝商初字第7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孙国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又籍此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国强机器所有的设备一宗的查封。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