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纳塑胶有限公司与孙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纳塑胶有限公司;孙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44-2号原告:天津市海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北于堡村。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兰,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0)芝商初字第7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孙国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又籍此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国强机器所有的设备一宗的查封。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