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松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景新与王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新,王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松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新,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吉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景新与王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景新以被执行人王吉鹏已死亡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