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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松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景新与王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新,王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松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新,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吉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景新与王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景新以被执行人王吉鹏已死亡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