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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付兴辉、付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兴辉,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兴辉,男,1982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个体户。2001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7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付进,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11月23日以惠城检刑诉[2010]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兴辉、付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蓝诗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兴辉、付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付兴辉、付进伙同付林(在逃)来到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柏岗村委会张坎村,由付兴辉以自己携带的“万能钥匙”打开该村7号被害人周某居住的出租屋,然后进入将其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840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付兴辉、付进在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被抓获。二人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付兴辉、付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兴辉、付进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付兴辉、付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兴辉、付进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兴辉、付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付兴辉、付进伙同付林(在逃)来到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柏岗村委会张坎村,由付兴辉以自己携带的作案工具万能钥匙打开被害人周某居住的出租屋,将其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840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付兴辉、付进在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被抓获。二人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照片,判决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付兴辉、付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兴辉、付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兴辉、付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兴辉、付进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兴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付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