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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宁波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79-1号原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8145)。住所地:宁波市××××楼。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王某某。被告:宁波市××司(注册号:330206000074475)。住所地:宁波市××碶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79-1号原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8145)。住所地:宁波市××××楼。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王某某。被告:宁波市××司(注册号:330206000074475)。住所地:宁波市××碶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