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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辖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于某某、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某,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桥镇××村。法定代表人褚某。原审被告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山村××路边。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上诉人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在《车辆预提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现原审原告即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