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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4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4月14日间,被告人XX至上虞市、余姚市、慈溪市等地的电动车店,谎称购车,后以试车为由,趁店主不注意,在试车途中将电动车骑离现场,共窃得电动车1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655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3月中旬某晚6时许,被告人XX至上虞市小越镇下街路吴某的卧龙电动车店,谎称购车,要求试车,趁店主不注意,试车途中窃取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因被店主吴某发现并骑车追赶,被告人XX弃车逃离,该车被店主追回。2.201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XX至上虞市百官街道劳动路俞某1的吉安飞力电动车超市,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太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3.201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XX至上虞市丰惠镇人民路王某1的卧龙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太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4.2010年3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XX至余姚市黄家埠镇黄家埠村冯某的金轮(卧龙)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金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5.2010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XX至余姚市泗门镇汝湖村王某2的爱玛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帝皇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6.2010年3月底或4月初某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XX至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王某3的绿驹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7.2010年4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XX至上虞市崧厦镇城东路李某的白天鹅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白天鹅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8.2010年4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XX至余姚市低塘街道振兴路黄某的蒲公英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三鑫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9.2010年4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XX至慈溪市周巷镇周西邵某的天地车行,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比力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10.2010年4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XX至慈溪市长河镇戴某的佳能达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佳能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11.2010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XX至慈溪市庵东镇宏兴村镇北路俞某2的胜达电动车专卖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吉圣公主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12.201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XX至余姚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张某的金轮电动车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金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XX在慈溪市长河镇花坛附近被店主俞某2等人抓获并扭送至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俞某1、王某1、冯某、王某2、王某3、李某、黄某、邵某、戴某、俞某2、张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证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在实施第一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X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越骋审 判 员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