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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马利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祥林。委托代理人陈祥华。原告陈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广毅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利军,被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祥林、陈祥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婚后大部分时间分居生活,且被告患病,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婚后有时吵架属实,但双方感情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是因自己患病,现自己已基本痊愈,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双方同居生活,2008年7月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双方回被告原籍举行婚礼仪式,此后回西安生活。2008年11月份原告身体不适,经检查确诊为结核病,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离婚,双方关系疏远。2009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其词,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理应互相体谅,互相扶助,双方因琐事有时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正确对待互谅互让,尽力消除隔阂,化解纠纷,争取夫妻和好。况且被告现患病尚未痊愈,原告应从生活上照料精神上给予安慰,但其在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万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