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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张七村民委员会与山东三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张七村民委员会;山东三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418号原告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张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张七村。法定代表人张保森,村主任。被告山东三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姚力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张七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三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张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