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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东恵青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恵青岛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邢同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东恵青岛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于立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东恵青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4553元,执行费41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东恵青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12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东恵青岛公司银行存款29303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