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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威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威民初字第76号本院2010年10月15日对原告王芝兰诉被告鲍东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杭淳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7行“2009年11月2日,经浙江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有误,应改为“2010年6月25日,经杭州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