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字第390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