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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字第390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