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商调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梅辉庭、翟加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辉庭,翟加志,杨晓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商调初字第0049号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辉庭,居民。被告翟加志,居民。被告杨晓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梅辉庭、翟加志、杨晓春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