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诉雷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雷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赵X。委托代理人安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X。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雷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0元,本院减半收取13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