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许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上诉人许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不是民间借贷的合同当事人,不受借贷合同的约束。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玉环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上载明“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归还,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原审原告即债权人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鸿 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判员罗武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