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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蒋飞燕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28号起诉人蒋飞燕。2010年12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飞燕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蒋飞燕于2009年第二次去被起诉人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起诉人的工作人员不给起诉人填写表格并要将起诉人列入黑名单,同时还极其凶恶指着起诉人的头要打架,当起诉人向被起诉人要回证据复印件,被起诉人的工作人员强行将起诉人拖出海关大楼,对上述行为,起诉人已向被起诉人进行书面反映,被起诉人就此问题开过会。2009年5月至今,起诉人为追回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先后去过被起诉人所属的莘塍所、监察大队、仲裁委员会、监察室,并且找过局长、分管局长、纪检书记,还去过一、二审法院,前后误工三个多月,故请求判决被起诉人赔偿名誉损害费、误工费计81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蒋飞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忠审 判 员 张英妹审 判 员 郑慎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