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陈德荣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陈德荣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陈玉华,村民。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荣,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陈德荣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