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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灶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陈德荣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陈德荣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陈玉华,村民。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荣,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陈德荣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