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思高与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高,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王思高。被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明海。委托代理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高诉被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思高于2010年12月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思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思高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