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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岭与雷鸣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岭,雷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高岭,男被告雷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岭与被告雷鸣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岭愿同被告雷鸣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岭承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