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忠宝与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宝,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44号原告:张忠宝,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宝与被告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宝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