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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司万彪与西安市亚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万彪,西安市亚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司万彪,男。被执行人西安市亚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亚鸿,经理。司万彪与西安市亚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6日,司万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15500元、诉讼费9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6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