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洪松校与张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松校,张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157号申请执行人洪松校,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泓,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48号洪松校诉张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泓下落不明、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松校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泓尚欠申请执行人洪松校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1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