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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岑新范与叶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新范,叶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岑新范(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01254493),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叶芳清(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5106270027),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新范诉被告叶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新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