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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浙江新纪元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浙江新纪元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张海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忠艇。被告浙江新纪元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浙江新纪元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对被告浙江新纪元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