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梁咏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强,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2002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3月15日离家外出一直没有回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均未找到本人,被告娘家也均不知被告下落,被告至今没有音讯。现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庭审中,原告提交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北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2年3月出走,至今未归,从而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长达八年之久,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所举北仁村村委会证明符合证据的“三性”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5年介绍认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85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属事实婚姻,被告于1986年9月5日生长女赵某萌,1991年1月8日生有二女赵某宁,1994年2月24日生有男孩赵某港,两个女孩现均已成年,男孩赵某港现在外打工已独立生活。原、被告于3月1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并与原告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2010年9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己及被告现均已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存款、无婚后共同债权、无婚后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但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后于2002年3月1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并与原告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科航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高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