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无锡××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无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杨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湖区××开发区××100-a-302。法定代表人杭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无锡××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按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6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9月20日20时10分许,原告的亲属李某某驾驶浙d×××××二轮摩托车沿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萧山区塘新线20.8km路口时,与沿塘新线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的苏b×××××重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李某某(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浙d×××××二轮摩托车上乘客的原告、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萧山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与李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583.42元、误工费20328.30元(75.29元/天×270天)护理费4517.40元(75.29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27天×15元/天)、营养费1350元(27天×50元/天)、交通费465元、财物直接损失费300元,共计40949.12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的事实;2.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药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欲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支出医疗费用的事实;3.医疗诊断证明书,欲证明原告误工费损失的事实;4.交通费票据,欲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用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作口头辩称:1.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偏高。2.营养费、财物损失依据不足,不予赔偿。3.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1.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苏b×××××重型普通货车挂靠于某某司,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系挂靠关系;3.我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无锡联顺运输有限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王某某没有异议。虽未经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王某某对原告误工费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核,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150天,按2009年浙江省全省职工平某某资标准对照计算。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的交通费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核,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酌情认定300元。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3583.42元、误工费11293.50元(75.29元/天×150天)、护理费4517.40元(75.29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营养费700元(14天×50元/天)、交通费300元、财物直接损失费300元,共计30694.32元,本院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被告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赔偿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822.18元(30694.32元×30%),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某某负担,无锡××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倪荣泉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