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灞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张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11时许,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围墙村对违法建筑执法时,遭到高建利、何某等人阻挠,高建利、何某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新筑派出所民警杜海亭用催泪瓦斯制止时被何某等人围攻,何某将催泪瓦斯喷射器夺下后用喷射器将杜海亭左耳部打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杜海亭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视频截图、诊断证明、证明、情况说某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辩称,其与高建利不认识,催泪瓦斯是其从地上拾的,不是从民警手中夺的,其手持催泪瓦斯推民警时可能将民警耳部划伤,其未击打民警耳部。其打伤民警不对,请求给予改过机会。辩护人的意见是,公安灞桥分局是参与违法拆迁行为的单位之一,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何某不具备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应回避本案的侦查,否则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上午,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港务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在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筑街办”)围墙村,对在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为预防治安事件的发生,指派民警杜海亭、王显文、吴宏军到场维持秩序。当日11时许,被拆违法建筑的工地负责人高建利持铁钯打破了港务区执法局的车玻璃,又持铁锨和啤酒瓶打伤了数名工作人员。此外,被告人何某和数名村民也与港务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生了撕扯、推搡。民警杜海亭为制止此冲突,对何某等人喷射了催泪瓦斯。何某与其父即追打杜海亭,何某用夺下的催泪瓦斯喷射器击打杜海亭左耳时,致杜海亭左耳廓撕裂伤。此后,何某与其父离开现场。当晚8时许,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受伤民警回避了本案的侦查活动。又查明,何某家属已向杜海亭赔偿了损失,杜海亭建议对何某从轻判处。本案有下列证据:1、杜海亭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5日中午11时许,他和两名同事受所长指派到新筑街办围墙村执行警戒任务,11时40分许,一名男子突然冲向警戒线,大吵大闹,不听劝阻,先后3次冲进警戒区。此后拿起镢头砸向执法局的一辆小车,将车玻璃砸破了。现场非常混乱,周围有二十多名群众起哄,他就赶快上前对此男子喷射了催泪瓦斯,执法局工作人员上前夺下了镢头。两三分钟后,该男子又持一铁锨拍伤了一名工作人员头部。与此同时,又过来了三四名男子和两名妇女和执法局工作人员撕扯在一起,他就又用催泪瓦斯喷射这些不明身份的人(经辨认,何某是其中之一),喷射后他告知这些人不要将事情扩大,但这些人又冲过来抢他手中的催泪瓦斯,其中一名约20岁的穿蓝色短袖的小伙(经辨认即何某)左手抓住他的警服衣领,右手抢喷射器,另外两名男子和一名妇女抓住他的胳膊。喷射器被抢走后这小伙拿着在他左耳处猛击了两下,当时就流血了。这小伙还不解气,用催泪瓦斯喷他,但因喷射器已坏没喷成。这才停止攻击,见他受伤后很快逃离了现场。案发后何某家属对他给予了赔偿,请法院对何某从轻判处吧。2、唐都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杜海亭左耳廓撕裂伤,需清创缝合。3、王显文、吴宏军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5日中午,在派出所安排下,他俩与杜海亭一起去围墙村拆除违章建筑现场维持秩序。12时许,一名男子突然冲进现场,用镢头砸破了港务区公务用车的玻璃,还用锨打伤了港务区工作人员,他们三人即上前制止,同时疏散围观群众,防止起哄闹事,但仍有十多人不听劝阻冲入警戒线内起哄,与工作人员撕扯,为了不使事态扩大,防止过激行为,杜海亭不得已使用催泪瓦斯驱散人群。这时一个约20岁的小伙(经辨认即何某)突然冲来,夺下杜海亭手中的催泪瓦斯,在杜左耳部打了一两下,致杜左耳受伤。此后增援民警赶到了现场,才使事态没有扩大。4、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证明,2010年7月5日上午,该所指派民警杜海亭、王显文、吴宏军3人到新筑街办围墙村港务区执法局执法现场,负责维护现场外围秩序,防止发生打架等治安隐患。5、白雨桥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5日11点半左右,他们港务区执法局到围墙村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1个男子砸破了执法车玻璃,后又用铁锨拍伤了大队长赵智,第二锨把他的头也拍伤流血了,此后又用啤酒瓶打伤了负责录像的,一个穿蓝T恤的小伙用砖打同事吕超的胳膊,后来又去抢民警杜海亭手中的催泪瓦斯,有四五人围殴杜海亭,杜的左耳流血了。6、何建国的陈述证明,他是围墙村村民,2010年7月5日11点多,港务区执法局许多人到围墙村强拆非法建筑,将近12点,高建利出来阻拦执法,不断冲击警戒线,强拆人员阻拦高时就发生了肢体冲突。现场混乱起来,后来高建利拿了一把双齿镢头砸了执法人员的车玻璃,镢头被夺后又挣脱开来拿了把铁锨打在一人头上,还用啤酒瓶打伤了一人。他大妈不知什么时候跑到警戒线前乱闹,又是往地上躺,又是抱执法人员的腿,他去扶时,他大妈大声喊叫执法人员打了她。围墙村一组姓何的一家三口围攻一个民警,这个民警未动手,不断后退,何家三人追打出了十几米。7、斌利的陈述证明,他是围墙村村民,他们村6组潘骞路旁原来有一片麦地,现在不知村上卖给哪儿的人作为宅基地盖房,2010年7月5日11时左右,港务区执法局工作人员来拆除这片违法建筑时,负责建房的狄寨人高建利出面阻拦,砸了车挡风玻璃,又用铁锨拍了一名工作人员的后脑勺,当时就流血了,这时3组一个老太太开始阻拦,他当时想不通,不是她组的地也不是她家盖房,为什么要阻拦,老太太开始坐到地上说执法局的人打了她,这时一些村民就撕扯执法局的人,何某和其父母也与执法局人员发生争执,民警赶到后这一家不知为啥开始围攻一名民警,不一会儿,就见民警耳朵处流血。在此过程中,执法局的一个人拿摄像机摄像时,高建利用一个啤酒瓶子砸在了这人头上,当时就流血了。8、郝盈利的陈述证明,她是何某之母,何小平之妻,2010年7月5日12时许,何某、何小平与港务区执法局人员发生撕扯,她赶过去本想劝丈夫、儿子回家,但见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为了制止撕扯行为喷了催泪瓦斯,当时她和丈夫、儿子都感觉眼睛有点难受,她丈夫和儿子就开始追这个民警,追上后丈夫在前边拦,用拳在民警脸上打了几下,她从后面拉,她儿子开始夺催泪瓦斯,夺下后在民警耳朵处砸了一下,其他民警把她们拉开后,她们3人就回家了。9、高建利的陈述证明,他在陕北榆林税务局有个战友叫关富荣,1996年他帮关富荣在新筑街办围墙村买了一块儿宅基地,但无宅基批文,2010年5月开始建房,战友委托他负责。盖房期间港务区执法局已经阻拦了四五次了,他按战友的意图没有听劝阻,一直在施工。2010年7月5日11时许,港务区执法局来强制拆除,他就阻挡,后来就打起来了,他急了把执法局的警车玻璃给砸了,并用铁锨把一个工作人员头部砸伤,又用啤酒瓶砸伤了另一个工作人员头部。10、何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7月5日12时许,港务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围墙村拆除违法建筑时,他与村民阻拦,和执法人员撕扯,这时一个民警用喷雾器对着他们撕扯的人喷了些刺眼的雾状东西,他们就停止撕扯。他和父亲上前抓住民警的衣服,合力夺下喷雾器,准备给民警也喷一下,但喷雾器坏了,他就用右手拿喷雾器在那个民警头上砸了两下,被另两个民警拉到一边后,他将喷雾器扔了,离开了现场,他父亲当时也在那民警脸上打了两下。11、现场录像资料可与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治安任务的民警,抢夺该民警的警用器械,且打伤该民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亲属能够代其赔偿损失,被袭民警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袭民警,在其辖区内正在发生治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属于正当履行警察职务的合法行为,故辩护人否认被袭民警涉案行为的合法性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主张被袭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集体回避,缺乏法律依据,该意见也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否认其抢夺催泪瓦斯的辩词,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执行至2011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