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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骆永江与宣培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永江,宣培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永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信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培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飞军。上诉人骆永江为与被上诉人宣培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