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提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包某某与被申诉人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民间与孙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包某某,包某某与被申诉人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提字第2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包某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朱某某。申诉人包某某与被申诉人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丽莲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3日,申诉人包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同年9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0)丽检民行抗字第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浙丽民抗字第34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包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包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周海燕审 判 员 刘宝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东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