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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部请求撤销深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工程部,唐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06号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部。负责人李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科),男。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10)389-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工程部称,仲裁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申请人于案件开庭之日到劳动仲裁委参与案件审理,但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没有携带单位公章,无权参与案件审理,致使申请人无法参与案件审理,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导致劳动仲裁委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偏信被申请人一面之词,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第二,申请人从未收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深劳社会认字(宝)(2010)第580682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以下称工伤认定书)”,劳动仲裁委认定工伤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后又以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亦是错误的。第三,依据法律规定,本案裁决所涉内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现申请人请贵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之所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查明,××工程部在仲裁庭审前仅提交了一份领取资料的委托书,未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因该公司人员在仲裁庭审当日到庭但没有授权委托书故仲裁裁决视为其未到庭。再查,深劳社认字(宝)(2010)第580682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的双方当事人为单位深圳市××工程部,单位员工唐某科,该工伤认定书作出后员工方系唐某科本人签收,单位方系邮寄送达,送达单位名称为××工程部,送达地址为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水产油站侧。经本院向社保部门核实,唐某科于2010年2月1日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姓名唐某科,身份证号码为***,工作单位××工程部,单位地址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水产油站侧(某某路口),××工程部在该表的用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另,唐某科向仲裁庭提交了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黄甲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其现姓名为唐某某,曾用名为唐某科,身份证号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工程部提出的其在仲裁开庭之日有到庭参与案件庭审而仲裁裁决按其未到庭处理属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工程部在仲裁庭审前及庭审当日均未能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故仲裁裁决按其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处理并无不妥,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部提出的其从未收到工伤认定书故仲裁裁决认定工伤认定书已生效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劳社认字(宝)(2010)第580682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工程部于《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确认的地址--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水产油站侧,故××工程部以未收到该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未生效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部提出的仲裁裁决所涉及内容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的问题,经查,仲裁裁决的系唐某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属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争议,故仲裁裁决就该类社会保险争议作出的裁决依法应为终局裁决。××工程部以仲裁裁决内容不属于终局裁决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工程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部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巧(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