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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钱伟民与杨培英、钱智俊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民,杨培英,钱智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钱伟民,系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培英。被告:钱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民诉被告杨培英、钱智俊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钱伟民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