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董文忠与娄崇迪、杨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忠,娄崇迪,杨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08号原告:董文忠。委托代理人:赵约翰。被告:娄崇迪。被告:杨茂梅。原告董文忠为与被告娄崇迪、杨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忠及代理人赵约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崇迪、杨茂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文忠起诉称:2010年4月23日,娄崇迪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董文忠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逾期加收每日万分之六违约金。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催讨未果,杨茂梅作为娄崇迪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娄崇迪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从2010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判令被告杨茂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籍证明二张,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证明书,证明杨茂梅与娄崇迪婚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娄崇迪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杨茂梅未作答辩,在本院送达副本时的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杨茂梅与娄崇迪已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离婚,该笔债务系离婚后的个人债务,杨茂梅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杨茂梅提供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离婚的事实。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茂梅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娄崇迪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借款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杨茂梅与娄崇迪于1993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娄崇迪向原告董文忠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利息及违约金,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适当调整,按月利率1.5%计算;上述借款发生在杨茂梅与娄崇迪离婚之后,原告请求杨茂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崇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文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0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74元,公告费280元,合计4754元,由被告娄崇迪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董文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夏 建人民陪审员 陈晓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鸥翔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时间:2010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审判长(员):书记员:宣读本院(2010)温瑞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娄崇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文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0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74元,公告费280元,合计4754元,由被告娄崇迪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董文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