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朝、刘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朝,刘书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朝,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书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朝、被告刘书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亮审 判 员 马燕代理审判员 陈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