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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香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凌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凌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香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覃伯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继强,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619。被告郭凌君,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848。委托代理人孙智兰,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凌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郭凌君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诉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珠海权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