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 陈维独任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协议显示中借款出借人为绍兴县柯桥金圣物资调剂商行,该行系个人工商户,借贷关系发生时登记的经营者为刘孝中,原告亦承认存在原告主体错误的情况。故本案讼争民间借贷关系并非发生在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刘某某不具有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