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卫增与瑞安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增,瑞安市房产管理局,陈鸿清,全春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92号原告王卫增。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国仲。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应美珍。第三人陈鸿清。委托代理人陈国辉。第三人全春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增诉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鸿清、全春尧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卫增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增负担。审 判 长 陈 建 昌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文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