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诗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诗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诗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诗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诗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宋文禹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崔 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