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苏文国与孙进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文国,孙进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国。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进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文国与上诉人孙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进高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进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叶雅丽审 判 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