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72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永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于2008年2月18日办理了离婚证。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40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3万元,余欠7万元双方约定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各支付原告2万元��现尚欠3万元拒不支付。故诉请判令被告黄某某立即支付补偿款3万元。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2月1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证。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40万元。离婚协议达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3万元,余欠7万元双方约定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4万元,现尚欠3万元没有支付。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欠款欠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由于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黄某某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补偿款。被告黄某某至今尚欠原告李某某3万元补偿款,显属违约。故原告李某某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补偿款3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