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甲与徐某某、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甲,徐某某,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邓甲。法定代理人:邓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号。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甲与被告徐某某、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甲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甲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