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民特字第2号起诉人:黄某某。起诉人黄某某要求指定王某某的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黄某某诉称,黄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发生车祸,身受重伤,经李某某医院抢救脱险,但至今昏迷不醒。6月22日,王某某的父母、兄姐以及前妻所生的女儿王某未经黄某某同意擅自将王某某转至三院,并以黄某某不能全护理为由不要其护理。8月26日,宁波市科技园区市政物业有限公司出具指定证明一份,后王某以监护人身份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人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单位指定监护人的前提是发生监护人争议,现宁波市科技园区市政物业有限公司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临时指定的证明侵害了黄某某的利益,且法律上亦无临时指定一说。起诉人认为应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要求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本院认为,因王某某尚未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目前仍在住院治疗,因此起诉人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谢 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来自: